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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2:0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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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香港分行:
根据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原则规定,总行决定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并制订了《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规程》已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业务发展需要及调整贷款投向的要求出发,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1996年有关贷款安排提出以下原则要求,请各分行在存贷比控制和调度中据此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一、关于国际结算配套人民币贷款。国际结算业务是今年全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各分行应优先安排其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贷款。要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中,根据自身国际结算量的增长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贷款,并在季度中间合理利用存贷比的浮动政策灵活调剂,支持国际结算所需的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不单独切块安排。
二、关于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信贷。纳入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由各一级分行平衡安排。从支持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保持业务优势出发,承认基数,同时各分行核定房地产自营性新增存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行核定分行的新增存贷比例(按核定余额存贷比换算)。因各种原因总行安排支持的房地产贷款,各分行在比例内确无法解决的,总行资金计划部与房地产信贷部协调后,提出专项追加比例建议,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此外,房地产自营性信贷资金体制,按全行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执行。原二级准备金全部并入总行经营调节基金。
三、关于信用卡透支。1996年应争取将信用卡透支余额占信用卡存款余额的比例在1995年的基础上有较明显的压缩,重点是在允许按规定办理正常善意透支的同时,压缩非正常透支余额。
四、关于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各分行可根据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数量及其新增储额适当安排。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按总行已下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发放应力求期限短、周转快,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五、各分行按比例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中贴现性质的贷款应达到5%左右,沿海行应争取超过5%。
六、关于储备贷款。总行暂不再下达中央和建贷储备贷款回收计划,收回的贷款由各一级分行安排,用于国家重点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或层层下切。
七、关于科技开发、地矿、劳改劳教等专项贷款。已包含于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内,各分行必须在核定下达的比例内按总行下达项目计划保证安排。对不按总行计划安排者,将视情况调减其季度执行存贷比。

附: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根据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要求,我行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原则是:第一,执行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第二,实事求是,承认现状,区别对待,逐步调整;第三,鼓励各行壮大资金实力,按“三性”要求合理配置资金,增强竞争能力。
一、基本方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统一管理,划分类型,综合定比,按季考核。
统一管理是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指标,对人民银行负责;并在保证执行国家重点项目贷款和总行统一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对系统内一级分行实行存贷款余额比例管理。
划分类型是指根据辖内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按照各项贷款占存款的余额比例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综合定比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增量控制目标、若干考核指标的监控考核结果和保证重点、调整结构的需要,综合核定、调整各行存贷执行比例。
按季考核是指按照核定的各行存贷执行比例,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进行按旬观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二、指标设置与考核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控指标两类。随着比例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将逐步调整、补充指标。
考核类指标包括:
(一)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
(二)借入资金比例:计划借差、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占汇差资金、拆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
(三)利息实收比例。
(四)资产盈利比例。
(五)不良贷款比例。
(六)存款市场占比。
监控类指标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考核类指标按季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存贷款余额比例按旬平均余额和季末时点数余额实行双重考核,以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调整比例的依据;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的结果直接纳入调节系数计算,以调节下季度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监控类指标不直接与存贷比例挂钩,但总行有权根据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要求,在5个百分点范围内调整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
三、比例核定与调整
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依下面公式计算核定:
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是执行季(年)度的上一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计算方法:上季度贷款月平均余额÷上季度存款月平均余额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存款增长对比例变动的影响程度。它实际是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年)存款余额÷执行季(年)度预计存款余额。存款变动系数按季测定,一般情况下各分行执行统一的系数。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新增存贷比的变动对存贷执行比例影响的控制参数,它实际上规定了贷款增量。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新增存贷比参数按季(年)分类测定,不同类型的行执行不同参数。
分类情况见附表1。
(四)调节系数是有关“三性”指标完成情况对执行比例的影响系数,根据借入资金比例、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和存款市场占比5个指标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平均值。
1996年调节系数的测定标准见附表2。
总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执行结果,测定当年各分行存贷余额比例;每个季度在对上一季度考核的基础上核定下达季度存贷执行比例。
比例调控范围既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也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既包括增量也包括存量。为了体现保证重点的要求,各分行在核定的比例内要首先保证对国家重点项目、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基建贷款、限上技改、总行安排重点项目新增储备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安排。上述贷款安排超过各分行新增贷款30%的部分,总行根据信贷项目计划适时调增各分行存贷执行比。小型建贷项目全额纳入各分行比例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总行特别安排的小型项目在分行比例中确实无法解决的,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调增比例。目前建贷回收额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各分行要保证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将以年度建贷回收计划为基数,每季依回收计划的四分之一调减各行存贷比。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方式以季度例会形式为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对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监测、检查、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审批和部署实施下季度存贷执行比例。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还要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金计划部门。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各分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对存贷比例、借入资金比例等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考核;提出组织比例管理运行的有关计划、意见和方案,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信贷、财会、信息、筹资、审计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对相关比例进行考核、监测,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信贷部门负责考核、提供不良贷款指标(或风险度指标),监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情况,并提供总行安排的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财会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指标。筹资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存款市场占比指标。信息部门负责比例管理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
五、操作程序
(一)年度存贷执行比例核定。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分工考核并提供有关指标上年度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金计划部门在1月末前根据比例管理的要求制订核定比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测定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二)季度存贷执行比例的调整核定。各成员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20日内向资金计划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考核、监测结果。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测算调整各行当季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季第一个月内下达执行。重点项目贷款需要调整比例的,由信贷部门及时向计划部门提送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对各分行存贷比的考核和信贷部门提供的项目计划,在全行存贷款比例内综合平衡后调整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六、罚则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比例控制贷款。在季度中间可按核定的存贷执行比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一般为1个百分点,没有借差和1996年消化借差的分行可以上浮1.5个百分点,但季末都必须控制在比例内。凡季度末存贷比例超过核定数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减次季存贷执行比例2个百分点。
(二)各分行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计划在核定的比例内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贷款到位率达不到总行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对利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三)各分行要严格防止将拆借资金、同业存放款、财政性存款等列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反映。一经发现违规操作或继续搞假表、假数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相应降低其存贷执行比例、缩小贷款审批权限或恢复限额管理。
(四)对故意违规操作,导致比例严重失控的行,除恢复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外,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规程自199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总行资金计划部。
附件:一
分类标准设定表
------------------------------------------------------------
| 类别 | 1类 | 2类 | 3类 |
|----------------------|--------|----------|----------|
| 分类标准% | | | |
| |60以下|60--69|70--79|
|(按存贷余额比例划分)| | | |
------------------------------------------------------------
--------------------------------------
4类 | 5类 | 6类 |
----------|----------|------------|
| | |
80--89|90--99|100以上 |
| | |
--------------------------------------
附件:二
1996年调节系数标准测定表
----------------------------------------------------------
| | 1档 | 2档 | 3档 |
|----------------|----------|------------|----------|
| 指 标 | 1.20| 1.10 | 1.00|
|----------------|----------|------------|----------|
|1.借入资金比例|<=0% |<=10% |<=25%|
|----------------|----------|------------|----------|
|2.利息实收比例|>=95%|>=85% |>=75%|
|----------------|----------|------------|----------|
|3.资产盈利比例|>=1% |>=0.5%|>=0% |
|----------------|----------|------------|----------|
|4.不良资产比例|<=4% |<=7% |<=10%|
|----------------|----------|------------|----------|
|5.存款市场占比| | | |
| |>=27%|>=23% |>=20%|
| (余额) | | | |
----------------------------------------------------------
--------------------------------
4档 | 5档 |
--------------|--------------|
0.90 | 0.80 |
--------------|--------------|
<=35% |>35% |
--------------|--------------|
>=65% |<65% |
--------------|--------------|
>=--0.3%|<--0.3% |
--------------|--------------|
<=15% |>15% |
--------------|--------------|
| |
>=16% |<16% |
| |
--------------------------------
|(举例说明)|
深圳分行11月末借入资金比例为0,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实收利息比例为65%,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资产盈利比例为1.87%,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不良贷款比例为14.30%,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存款市场占比26%,对应第二档系数为1.1。
依此计算调节系数为:
(1.2+0.9+1.2+0.9+1.1)÷5=1.06
附件:三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及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一、主要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
(一)存贷余额比例。即各项贷款与一般性存款余额之比。
季度内旬平均余额=9个旬末时点余额之和÷9
季末时点存贷比=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末一般存款余额
数据来源:传输的会计总帐或信贷旬报。
其中各项贷款、一般存款以信贷统计口径计算。
(二)借入资金比例。即借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及消化借差的情况。
借入资金=累计借差额度(结转借款)+系统内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临
时借款+超占汇差+拆入资金
信贷资产=各项借款+长、短期投资+外币占款+国债买卖+外汇买卖
+准备金+备付金+现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数据来源:资金部门台帐及信贷月报。
(三)利息实收比例。即当期实收贷款利息与应收贷款利息之比。它反映了贷款利息回收和贷款质量状况。
简易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增加额)÷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信贷月报。
(四)资产盈利比例。即总利润与总资产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总资产的获利能力。
总资产=各分行季末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存人民银行财政存款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五)不良贷款比例。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之和与贷款总额之比。主要反映了各分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数据来源:信贷部门提供。(或综4表)
(六)存款市场占比。即各分行一般性存款余额占当地五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重。它反映各分行存款所占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筹资部门提供。(或综16表)
二、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即按规定口径计算的上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随存款增长而压缩现行存贷比的系数。即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存款余额÷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1÷(1+存款增长率)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分类设定的新增存贷比对存贷余额执行比例的控制参数。即按照贷款增量控制目标换算的余额存贷比。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新增存贷比×存款增长率÷(1+存款增长率)
(四)调节系数是“三性”指标执行结果对存贷比例的影响系数。即根据五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控制新增存贷比进而影响余额存贷比的系数。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加权平均值。
简化公式:五个指标相应分档系数之和÷5
〖举例说明〗
假定某行存款按30%增长,新增存贷比设定为29%,调节系数测定为1.02,则该行
存款变动系数=1÷(1+30%)=0.7692
新增存贷比参数=30%×29%÷(1+30%)=6.692%
该行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0.7692+6.692%×1.02
新增存贷比的参考值由下面公式得出:
当实际存款增长25%时:
新增存贷比参考值=(执行余额比×(1+25%)--现行余额比)
÷25%
当实际存款增长30%,32%,35%时依此类推。
每个季度核定存贷比时,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上季执行结果,相应改变存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及调节系数的值。


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国办发[2009]8号),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销售者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整顿工作任务和重点

  紧紧围绕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集中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特别是继续仔细查验对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奶制品经生产企业重新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标识;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奶制品销售者,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奶制品市场秩序,促进奶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集中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卫生部、工商总局等九部、局《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部署和总局《实施方案》的要求,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适时开展集中检查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三)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饮料、糕点、月饼、干果、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以及超市自制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检查,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对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食品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四)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二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食杂店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化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市场安全准入行为;四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三、整顿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文件,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继续按照《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力度。建立与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根据许可机关通报的信息依法及时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

  加大对食品销售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制度,监督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销售台账,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严格监督从事食品批发和配送业务的销售企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并出具票据随货同行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既符合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的“两项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建设,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建立电子台账,积极探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水平。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监督检查,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机制和方式,针对流通环节特点和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的情况,科学确定食品监测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同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检测、行业协会检测、销售者自检、消费者送检所反映的信息,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市场清查。要加大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水平。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督食品销售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造册登记等退市措施,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责令销售者退市,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经营食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经营管理状况,有针对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鼓励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保障销售食品质量。对农村集贸市场,重点是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对食品店尤其是农村食品店,重点是监督其落实进货台账制度,仔细查验和妥善保管食品批发和配送经营者出具的销货单据,引导其积极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配合商务部门推进食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规范。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尤其要抓好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努力形成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与地区间、部门间、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网络间横向联接的体系,逐步实现“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的目标。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网应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努力做到事前调控、事前把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运用无线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保障,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障执法装备和经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责任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并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分工。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食品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要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按照划片分段、责任到人的要求,把监管任务落实到工商所每一名执法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内部间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区域间、地区间以及与卫生、农业、质检、公安、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四)强化督导,狠抓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机构都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把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逐项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单位   数 量   其中农村市场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经营户        户

检查批发市场、
 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个

取缔无证照经营户      户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户

吊销营业执照        户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个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件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报送方式和要求: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网址:http://172.16.1.11),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情况,并于6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截止5月31日)的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全年的情况。

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唯国家物价、计量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维护国家、集团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队伍是各级工会领导的群众性的社会监督组织,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经济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广泛开展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活动,是职工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也是协助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一种必要手段。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领导机关实行委员会制,由市总工会、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几个部门派干部联合办公,具体指导全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实行每月一次
定期碰头会制度。
第四条 各区、县的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机构,其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能参照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 应根据实际需要,划片建立若干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站,并推选正、副站长。站以下设检查监督小组。各小组由三个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并推选组长一人。检查监督站按月制订活动计划,各小组根据站的安排轮流值勤,开展日常活动。
第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五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检查监督小组。不足五百人的单位,可由几个单位联合组成检查监督小组。五千人以上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建立职工检查监督站。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和检查监督员的职责任务:
1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价、计量、市场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紧紧围绕稳定市场物价、执行计量法规、加强市场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监督。
3调查了解市场动太民、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4积极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的价格、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5紧密配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做好“共建”工作。
6加强职工检查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检查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就要根据分工,搞好对本地区、本地段的日常市场检查。特殊情况下,原发案件的检查监督站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进行跟踪检查。被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各有关部门对职工检查监督队伍应予支持、配
合,不得阻挠。
第九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一般情况下,检查站、组一次罚款处理的权限不得超过一百元;一次罚款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要报区、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理;一次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应报送市职检办按规定会同有关执
法机构审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如拒绝上缴罚没款时,可通过物价、计量部门通知银行划拨。
第十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没收已废止和计量失准的衡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惩处。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如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职检办或物价、计量等有关执法机构提出申诉意见,由上级职检组织会同执法部门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把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作为“建家”及“文明单位”的内容之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的教育,并做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向职检机构提供必要的检查用具、信息资料、有关文件及业务学习书刊,并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定期业务培训。
对价格改革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有关部门应在适当的时候向职工检查监督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等执法部门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申报的案件和提出的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需活动经费,仍按一九八六年市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联合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总工会《关于职工监督检查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上交的罚没款,财政部门可按百分之三十返还。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是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坚强后盾。对发生刁难职工检查监督人员正常工作或殴打、迫害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等行为的,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和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当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如发生分歧,可向各自的上级反映,通过组织协调矛盾,不得在市场上公开争吵,不能影响对方执行公务。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员由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推选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热心社会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由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审批,并报市职检办备案,发给检查证。
第十九条 职工检查监督人员参加检查活动属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用品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建立健全考勤、考核、会议、检查登记、报表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检查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组织必须加强对罚没款的管理。各站、组的罚没款要及时交到区、县职检领导机构,严格手续,不得挪用。各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应按规定定期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对在工作中成绩卓著的职检站、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表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检查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除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坚守以下纪律:
1要依法办事。做到言之有理,查之有据,事实清楚,手续齐备,定性准确,宽严适度。
2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检查人员在场。
3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证,礼貌待人。
4不得借检查之机抢购紧俏物品,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礼品、馈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颁布的《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