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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1:3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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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
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政策洼地,促进内、外资集聚,加快开发区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收取的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为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其资格认定机构分别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
第五条 继续实行《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放《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六条 对持证企业的收费减免项目见附表。
上述项目减免后其中需要上缴省的部分,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会按上年实绩考虑当年新增因素代缴(扣除返还部分),复员军人安置费减免后,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
附表中所列有关基金、资金项目以缓交的方式办理。
通过行政手段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七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凡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条 市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5年。原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1]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政府性基(资)金缓交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99)46号
全额

2
粮食风险基金
苏政办发(96)54号
全额

3
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4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政府令(96)第78号
减半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省政府令(99)第158号
全额

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省政府令(97)第100号
全额

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苏政发(84)160号
全额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苏发(2001)14号
全额

10
城市教育附加费
国发(1986)50号
全额

11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苏政发(89)57号
全额

12
职工教育经费统筹
苏政发(89)126号
全额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征(拨)用土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2
临时用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3
土地登记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4
土地用途变更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5
土地出让业务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7
城市道路占用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8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苏政办发(02)122号
全免

9
附本及补(换)证费
苏财综(99)262号
全免

10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苏价费(98)286号
全免

11
劳动合同鉴证费
苏价综(02)174号
全免

12
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
苏价费(99)486号
全免

13
治安联防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4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5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发改价格(03)82号
全免

16
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
苏价费联(93)80号
全免

1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401号
全免

18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苏财综(92)160号
全免

19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1
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2
药品审批证件工本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3
新药审批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4
已产药品注册登记表
苏财预(02)95号
全免

25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本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7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苏财综(97)198号
全免

28
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苏价费(03)197号
全免

29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苏价服(01)281号
全免

30
供电工程贴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苏价工(02)69号
安装时交50%,其余半年内交清

31
复员军人安置费
苏民安(04)27号
依法安置则全免

32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3
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4
白蚁防治费
苏价服(03)17号
按最低限收费

35
义务植树费、绿化统筹费
苏政发(96)35号

苏价发(94)125号
全免

36
人防经费
苏价服(02)294号
全免

37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扬价工(2001)19号
全免















三、服务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公证收费
苏价费[1998]269号
减半

2
律师服务收费
苏价费[1998]215号
减半

3
会计、审计事务服务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4
资产评估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5
向单位收取的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6
向单位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苏价费[2004] 106号
全免

7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管理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8
土地价格评估费
苏价费[1998]76号
减半

9
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扬价工[2004]303号

扬价工[2005]96号
减半

10
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苏价房[2000]24号
减半

11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
扬价工[2006]38号
减半

12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苏价服[2004]483号
全免

13
规划设计收费
价费字[1993]68号
减半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试验费
苏价服[2001]113号
减半

15
建筑项目前期咨询费
苏价房[1999]417号
全免

16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17
向单位收的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1999]486号
全免

18
计量检定收费
苏价费[2003]302号
减半

19
产品质量认证费
苏价费[1999]449号
减半

2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费[2003]407号
减半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苏价费[2002]86号
减半

22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苏价费[2004]313号
减半

23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苏价费函[1998]103号
全免

24
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减半

25
食品检验费
苏价费[1996]417号
减半

26
资信等级评估费
苏价费[1997]46号
减半

27
避雷针检测费
苏价费[2000]21号
减半

28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减半

29
用户受、配电方案咨询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全免

30
垃圾代运费
扬府办发[2003]54号
减半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
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9年7月29日

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游艺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艺场所是指:台球厅、电子游艺厅、保龄球厅、棋牌室以及其它具有文化娱乐性的游艺场所。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游艺场所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游艺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面积适宜、并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场所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灯光、游艺设备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三、游艺场所负责人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经文化行政主管
机关岗前培训合格。 四、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开办电子游艺厅必须是本市的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场)、游乐园等场所及接待外国人住宿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 电子游艺厅须距中小学校2
00米以外。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持安全合格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持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 区、县文化文物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登记或不登
记的答复。
第六条 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游艺场所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游艺场所经营者应每年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核验,经核验重新登记的,方可继续营业。
第七条 从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场内秩序,保持场内清洁卫生和良好通风。 二、按登记时核定的数量、规格设置游艺设备。 三、不得使用文化厅行政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磁卡;不得有《条例》第十条所禁止的经营活
动。 四、禁止以游艺活动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不得经营有奖游艺活动。不得安装、使用带有赌博性质的游艺机。 五、电子游艺厅不得允许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场,并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六、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
第八条 参加游艺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场内秩序,爱护场内设施,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不得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三、不得利用游艺活动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
第九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文化娱市场检查证。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文化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二、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
款。 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物品,处以非法年得3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资格。 四、对违反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注销登记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对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六、对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七、对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办法规定,
属工商、治安等管理方面的,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游艺场所被文化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后,由公安机关收回安全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被注销登记资格的游艺场所,从登记资格被注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游艺场所,该场所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游艺场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9月22日发布的《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1991年4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电子游艺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