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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2:1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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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教育、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和“扫黄”“打非”办不断接到投诉或举报,反映在学校存在使用盗版教材的问题。有的学校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盗版教材,有的学校甚至擅自印制盗版教材。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它不但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
合法权益,扰乱了教材发行秩序,而且由于许多盗版教材粗制滥造,错误百出,也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误人子弟。广大师生对此非常愤慨。同时,盗版分子以高额回扣为诱铒,严重腐蚀教工队伍,甚至使一些教工人员走上贪污犯罪的道路。为坚决制止和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和蔓延,特通
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当地所有学校教材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对已出现的订购盗版教材的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扫黄”“打非”办报告,积极协助对盗版教材的制作者和发行者进行查处;对学校内部人员正在非法印制盗版教材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对已
投入使用的盗版教材,要采取有效措施用正版教材替代。在清查工作中,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能认真自查,如实交代问题,退出非法所得,保证不再重犯的,一般不予追究。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视具体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提请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
门和“扫黄”“打非”办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的管理制度,杜绝盗版教材进入学校。
二、各地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对教材的发行渠道进行清理、整顿。对为保证多种版本,少批量的高校教材能课前到书而出现的新的教材发行渠道和发行方式,应进行引导和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出版或发行单位及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
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版权局、“扫黄”“打非”办要密切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清查工作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对教材出版、发行秩序的整顿工作。各地版权局对因从事盗版活动构成侵权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
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要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扫黄”“打非”办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认真做好对盗版教材问题的查处工作,并从这次查处工作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各学校对教材使用和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加强著作权法的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出版、经营和盗版教材活动,坚决制止和杜绝使用盗版教材情况的再度发生。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扫黄”“打非”办将各自的处理情况于2000年12月1日前分别向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2000年9月29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http://www.km.gov.cn/structure/xwpdlm/zfgbxx_165858_1.htm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计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现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称两项基金)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
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
息。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
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对两项基金存入其他机构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为两项基金的利息收入,转作他用的,按私设
小金库处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包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从其财产中如数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偿
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不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但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转让取得的净收益应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进行分配。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
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润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变更或举办的经济实体终止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宾馆、饭店、旅
游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置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置时已经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两项基金上缴的资金(不包括调剂金)或管理费,必须制定计划按照上缴数额全部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的资金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手续的,应尽快到投资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分类入帐。
九、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下发前,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应如数追回;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两项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回外,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
一定的处分;1998年4月1日后,再有侵占、挪用两项基金行为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外,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上各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政纪或党纪处分替代司法处理。具体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处置实物资产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转让资产的参考依据。对于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确属不能追回的部分,或者固定资产评估变现取得的收入小于购置原值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十一、以前年度各种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作处理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一并处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一式三份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1998年12
月底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