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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16:3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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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主要副食品的供应,支持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市政府用于搞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促进主要副食品市场供需平稳,调控市场平抑物价,弥补副食品生产经营中不可抗拒的损失,扶持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的专项基金。
  粮食、蔬菜调节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一)市政府原用于各类主要副食品的专项储备资金,全额转入基金;
  (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5元征收。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或产品,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四条 基金的征集,由所在地区的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并交财政部门专项储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滞纳的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按基金征收额处以50%的罚金。


  第五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由税务部门征集,财政部门专项储存,商业、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加强基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流动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财务处理,在营业支出或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处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建立和完善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平抑市场价格”,“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依据
  国务院〔1988〕23号文《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指出,为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广泛筹集副食品调节基金,坚持多渠道筹集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1993国务院《关于稳定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已经安排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已经建立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今年,在全国菜篮子和粮食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讲话中指出:关心人民生活,是人民政府的头等大事。强调抓好三件事:一是建立粮、油、肉、菜、糖等主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二是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把中央和地方原用于粮、肉、菜等项的补贴,用于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还要从其它方面筹集一些资金,使其形成一定的规模;三要建立农副产品市场监控体系。并提出要求,大、中城市的“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市长的首要任务,是稳定大局的头等大事。列为市长岗位目标考核。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发展副食品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主要副食品价格也逐步放开,国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补贴逐步减少,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完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制度,同时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增强政府对市场调控能力的有效形式。
  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情况看,目前的广东、辽宁、四川、山西、湖北、湖南、黑龙江、吉林、江苏、安徽、浙江、陕西、云南、福建、江西、山东、河北、青海等18个省区近百个城市相继建立了副食品调节基金制度,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还编印出版了《中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文汇》,汇集了基金征集、管理、使用等文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等。
  从贵阳的市情出发,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势在必行。贵阳市是个不带县的省会城市,主副食品90%以上靠省外和专州调入,销区受产区的制约相当突出,如果没有一定的储备,要保证市场供应是难以想象的,吃饭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历来,省、市政府对市场供应问题都很关心,每年都要专门研究粮、肉、菜、油、糖等副食品生产经营、储备的有关问题,对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工作也十分重视,先后组织商委、财政、物价、体改委等部门到成都重庆等地考察学习,多次提出我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方案和办法,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出台时机。因此,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重要性,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眼前困难,尽快把我市副食品调节基金建立起来,已经成为搞好市场供应的当务之急。


  三、《办法》的草拟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1993年市商委曾专题报道过《关于贵阳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的报告》,1994年元月市商委再次向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政府领导很重视,明确由市商委、法制办、体改委负责草拟《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办法》,征求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意见,按法规性文件要求修改,以市长令发布施行。这个《办法》经上述部门多次讨论、修改、脱稿。


  四、《办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粮食、蔬菜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不纳入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2、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的确定。参照外省情况目前已经建立“基金”的城市,征集标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的1-15%征收;二是每年从产品提价或服务收费提价收入中提取1-2%;三是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由于第三种办法简单、合理、便于操作,多数城市采用这种办法,如南京、成都、南昌、抚顺、本溪、鞍山、营口等城市都是按销售额的1%征收。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情况,拟采用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3、“基金”的财务处理,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进入成本,不过重增加企业负担。无力交纳“基金”的特困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酌情减缓免。
  4、征集“基金”和解缴手续
  基金不采取多部门、多头征集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收到哪里,“基金”也征到哪里,税收达不到的地方,基金也暂不征收,征收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基金”的征集解缴方式和工作细则由财政、税务、银行研究制定。
  5、鉴于税务、银行部门征收“基金”工作量大,各种费用增加,根据不同工作量,税务部门按“基金”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手续费,银行按5%提取手续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税务、银行分别制定,提取比例的规定政府另文下达。
  6、“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有权使用“基金”的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签注意见,交管委会审批。“基金”使用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1)政府各种主要副食品储备物资的贴息及费用。(2)平抑市场物价给企业损失的补贴。(3)弥补主要副食品在生产经营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以上三项为无偿使用。扶持发展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生产设施等视不同情况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7、成立“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领导为副主任,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贵阳市商业委员会,具体成员由市政府另行下文。
  8、“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情况遇到新问题,需要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具体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管委会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控制风险,缩短信用卡止付名单传输周期,总行决定,从8月份起采用我行基于X.25网建成的电子邮件系统传输信用卡止付名单。同时,改变现行的信用卡止付办法和传输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止付名单的传输周期
全行系统的信用卡止付名单实行随时上报,每日汇总。取消每10天一次的定期传送和旬内紧急止付。
各发卡行出现止付卡,包括挂失卡,超过规定透支额度及透支期限卡,恶意透支卡,有做案嫌疑卡、伪造卡,以及各种违反《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卡(以下统称止付卡),随时上报省分行,省分行上报总行。总行授权中心每个工作日进行汇总,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
单列市分行的信用卡管理部门。新增止付卡从总行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出现止付卡交易的责任,由收单行负担。
二、传输时间
新的传输方式采用我行基于X.25虚拟专用网的电子邮件系统作为传输手段,代替现在使用的北京电报局的电子信箱。
从1995年8月1日起,总行授权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开通使用我行的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管理部门在我行电子邮件系统上各开设一个信箱。总行授权中心开设一个信箱。各行通过本地市内电话网以电话拨号方式或通过X.25端口直接进入信箱,传输渠道为总行——省级行两级传递。
(二)各发卡行在上报止付卡时,将卡号、有效期输入计算机,并对每个卡号标明是否是挂失卡,同时,将已处理的止付卡(即需从止付名单上去掉的卡)的卡号也输入计算机中,标明处理标识,形成foxplus数据库后,传给上级行。
(三)各省级行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到总行信用卡处的信箱中。
数据库的结构如下: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意义
X1 Char 16 卡号;
X2 Date 8 有效期;
X3 Char 1 挂失标识;X3=′0′为挂失卡;
X4 Char 1 处理标识;X4=′0′为已处理卡;
(四)总行授权中心每个工作日接收各分行传来的止付卡号,下午四点将汇总的止付名单下传数据库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信用卡管理部门的信箱中。
(五)各分行须每天及时从信箱中接收下传止付名单数据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转发给所辖发卡行。
(六)发卡行接收省级分行传送的止付名单后立即进行汇总形成新一期止付名单,并进入到信用控制系统中,通过POS实时止付。对于目前尚未实行POS联网的发卡城市行和没有配备POS的特约商户及取现网点,仍实行印发止付名单的办法,原则上每10天印刷一次。各分行根
据实际情况可缩短印发周期,并统一组织管理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止付工作。各行须增人增设备,创造条件,保证省级分行每天传输的止付名单及时通知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以控制风险。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收单行负责,并且此类行须整顿完善,待条件具备时,再开展业务。
三、准备工作
信用卡止付工作是一项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强的工作。为保证8月份正式开始试行新的止付名单传输方式,各分行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行的计算机部门负责技术和操作培训,信用卡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子信箱的开通及传输工作

(一)7月份,各行须做好全部准备和调试工作。
(二)各行的计算机部门负责网络的开通和维护工作,负责培训信用卡部门的操作人员,帮助信用卡部门建立完善止付名单传输系统的软硬件。
(三)各行的信用卡部门要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准备期间做以下工作:
1.向计算机部门解释需求,配合其工作;
2.督促所辖发卡行建立止付名单传输制度,要求所有发卡行每天接收下传止付名单,每天汇总,随时保持一份完整的止付名单数据库,并尽快建立POS自动授权、转帐系统。
3.清理现在的止付名单数据库。组织所辖发卡行清理本行的止付名单数据库,将过期卡、已处理的止付卡从止付名单中去掉。各行在7月27日上传止付名单时,将清理后的本行全部止付名单通过信箱传给总行,总行进行汇总后,将全行止付名单下传各行。各行在接到后立即传给所
有发卡行。
(四)在新的传输方式正式开始运行前,继续利用电报局的电子信箱传输止付名单。
(五)加快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配备POS。
(六)做好调整印发止付名单的准备工作。
四、各分行要加快建设以省分行为中心的地区授权网络,缩短地区内止付名单的传输周期,逐渐实现实时传送,并通过POS进行止付,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提高服务效率。



1995年7月5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1日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外(顶)部,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视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升空器具、充气物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等场地设置的广告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四)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设置的原则。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牵头验收户外竣工广告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住建、公安、消防、安监、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详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检、安监、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街区建设、风貌改造时,应将户外广告设置列入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满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数量、体积、位置、朝向、材质及色彩和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节能环保材料(产品)。

  (二)设置户外固定广告,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广告经营者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户外广告使用的标志、文字要规范,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

  (三)城市中心区域及主要干道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规划的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城市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城市过境道路(含高速公路)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审批,超出审批范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是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5米,且不得超过临街道路红线,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消防、通风、采光。

  (六)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七)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一幢楼内有多个单位办公或经营的,可在建筑红线内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一致;同一幢建筑物的店面招牌应底沿对齐,并配置夜景光源。

  (八)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备案。其设置应远离高大建(构)筑物及各类电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在宽敞的广场区域。

  (九)张贴广告应当张贴在广告专栏内,禁止随意张贴。

  (十)重大节庆,重要会议,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应由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及时拆除。

  (十一)成立巴中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专家组,人员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建筑园林、广告规划、气象等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巴中市户外广告艺术及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和验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城市容貌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影响市政、交通、电力、消防、气象、园林、通讯、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的;

  (六)利用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名称、户外广告用途、载体形式、规格(长、高、宽)、数量、设置地点、设置期限。

  (二)户外广告方案及平面实景效果图;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及广告架体施工图和安全保障方案。

  (三)单位法人证明或业主个人身份证明。

  (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及相关利害人的书面意见。

  (五)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或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设置安全性意见;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气象监测的,应当提交当地消防、气象部门出具的意见。

  (六)按公益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政治性内容的公益广告内容要规范,并不宜设置太多。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完成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内容、期限、规格及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经审查通过,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和整洁、美观、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对脱色、污染、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路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

  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

  自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单位)按不高于招标、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征用、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由此造成损失的,按制作成本折旧,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清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强制清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改变已登记备案内容,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条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县(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