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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时间:2024-07-22 23:5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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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马鲁·穆萨·亚拉杜瓦于2008年2月27日至3月1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亚拉杜瓦总统一行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回顾了中尼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良好发展,对近年来中尼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决定加强两国政治磋商,适时启动两国战略对话,推动中尼关系深入发展。

两国元首对双边贸易稳定增长、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发展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双边互利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两国经贸混合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总结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成果,规划今后的合作。

胡锦涛主席表示,中国支持亚拉杜瓦总统为尼日利亚经济和社会转型所制定的七点计划。亚拉杜瓦总统赞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重申尼日利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两国元首回顾了非洲形势发展,强调持久和平与稳定对非洲的进步与繁荣至关重要。中方赞赏尼日利亚长期以来在维护非洲和平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尼方赞赏中国为支持非洲联盟和平解决非洲冲突所作的贡献。两国元首呼吁国际社会为推动非洲联盟━联合国混合维和部队在达尔富尔地区早日部署提供更大支持。

两国元首强调中非合作的重要意义,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进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和中国政府为加强对非务实合作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中非互利合作提供了有效平台和重要支持。

胡锦涛主席和亚拉杜瓦总统一致赞同中尼保持密切交往,认为当前中尼都继续寻求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两国元首的磋商和对话非常重要。

亚拉杜瓦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对尼日利亚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要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四、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五、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七、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24日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编制暂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编制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可行性研究估算(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应包括项目从开始筹建起至竣工验收止的全部建设费用。一个建设项目,即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项目,编一份总投资估算。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后的投资估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额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一般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限额内,不得任意突破。如若突破,幅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应报请审批部门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若设计单位任意压低投资估算搞“钓鱼项目”,一经发现,罚处该设计单位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第四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经济人员担任,否则不予审批。在编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分析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选用适当的估算指标,既不高估冒算,也不任意压低,切实做到投资估算完整地反映项目内容,合理地反映工程特征,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工程经济人员要对投资估算的正确性负责。对投资估算的失误,应区别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分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第五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如下文件进行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总平面图提供的工程内容,及有关专业提供的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清单。
(2)主行管部门颁发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有关基本建设的文件规定。
(四)现行的设备出厂价格和工程所在地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取费标准。
(五)建材工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类似工程的造价指标。
(七)本规定。
第六条 投资估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表。
第七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各项取费标准的编制依据,材料价差的计算办法。
第八条 总投资估算由总概算和动态投资组成。总概算由三部分组成即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
工程费用,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不能一一列入单项工程且不作为计取费用基数的其他费用。费用包括: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和专有技术转让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补差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巷道维修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
基本预备费,指①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因增加的费用按合同条款);②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③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由建筑工程(含室内上下水、采暖、通风、照明)、机械设备及安装、电气设备及安装、自控设备及安装、工艺管道、窑炉砌筑、设备及管道保温、输配电线路、输水管道、通讯广播、音响信号等单位工程投资估算组成。
第十条 单位工程投资估算,由设备购置费及建筑、安装工程费所组成。设备购置费,包括备品备件费。国内设备由设备原价(出厂价格)、设备运杂费、国外设备由离岸价(F、O、B)、海运费、海运保险费、关税、增值税、银行结汇费、中技公司手续费及国外设备国内运杂费所组成。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满足如下深度要求:
(一)总投资估算,对各单项工程进行排列组合,编制总投资估算表。
(二)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套用相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估算,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套用与之相应的费用定额。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编制,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预备费的编制,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